《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8 19:15:17 阅读次数:

一、设定依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55号自2009101日起施行)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二、申请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18至49周岁)。

三、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4、申请人近期1寸照片2张。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站)。

五、办理时间:作日上班时间。

六、办证程序

1、本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亲属)到户籍地村委会(居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备齐申请材料。

2、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委托的村、社区服务窗口也可直接办理)。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或一次性要求补正所需材料。

七、联系电话:东海县87285705,灌云县88986216,灌南县83236170,赣榆区86268900,海州区85605869,连云区82329730,市监督电话80689215

八、收费情况免费,且不得搭收其他任何费用。

特别说明: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有关通知要求,2016年以后,卫生计生委部门不再要求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流入地也不再查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的个人婚育信息由卫生计生部门通过国家、省网络信息平台协查确认。但是,流动人口个人因办理其他事务时,相关部门要求出示《婚育证明》的,卫生计生部门可以继续为其办理。流动人口还可以在现居住地,在个人信息已经录入平台情况下,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打印婚育情况证明,其效力与制式婚育证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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