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有了法治保障,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实践,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在我们的传统认知中,大多数人都认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是侧重于精神层面的、意识层面的、思想层面的、道德层面的,更多是通过教育、宣传、引导等方式来实现,法治的力量有,但并不占据主导,也不是发挥作用的“主角”。
这种认知不能认为是错,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由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所决定的。但用发展的眼光、从现实的角度看,这种认知又是有待改进的。任何一项工作、任何一项事业都是与时俱进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实现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法治的作用和力量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才是法治国家应有的模样。
文明,是一个大概念,也是一项大事业。在提升文明、推进文明的进程中,必须有效融入和充分发挥法治的力量。在这方面,除河北此次的《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外,全国其它一些城市和地方也都在积极进行着有效的尝试和实践,如:贵州早在2017就正式施行了《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今年也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也将于今年启动《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工作,等等。可以说,当前,以法治的方式来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思想和行动上的共识。
更加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共识不是盲目的共识,而是建立在科学、理性基础上的共识。虽然各地都意识到了法治之于文明的作用和意义,但并没有一窝蜂式的蜂拥而上搞突击、求速成,而是结合自身实际,从经济、历史、文化、现实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调研和考量,适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条例。这才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应有的节奏和步速。
我们所追求的精神文明不能孤军奋战,只有与法同行、依法而建、有法护航,才能立得住、行得稳、扎得牢、走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