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考核的通知
连卫办药政〔2015〕11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完善<连云港市市区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的通知》(连财社〔2014〕3号)、《关于对连云港市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以奖代补考核的通知》(连卫药政〔2014〕7号)要求,现将2015年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考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纳入考核的对象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同时能严格执行相关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各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根据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组织考核自评,要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标准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申请考核报告、《连云港市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评分表。
三、其它要求
请各区于9月底前将申请考核报告与考核评分表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市卫生计生委与市财政局将于近期组织人员对各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申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对考核成绩达到85分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本次赣榆区暂不纳入以奖代补入考核范围。
联系人:张善国,联系电话(传真):85821681
电子邮箱:lygwjwyzc@163.com
附件:连云港市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印发